龙岩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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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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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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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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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非法办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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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学校非法办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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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的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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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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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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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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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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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考生违反国家考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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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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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实习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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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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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进行中小学教材试验或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1995年5月3日国家教委发布教基〔199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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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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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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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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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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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学校违反规定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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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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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民办学校校车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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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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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规定的相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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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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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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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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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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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为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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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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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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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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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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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定居676号) 第28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定期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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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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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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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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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属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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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全市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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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全市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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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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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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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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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指导 |
行政检查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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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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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督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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