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民社公告〔2026〕3号
经调查,龙岩市红五星古田红色文化培训中心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1-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闽民规〔2022〕150号)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本机关对龙岩市红五星古田红色文化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龙岩市红五星古田红色文化培训中心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后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任何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3号,邮编:364000
联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2215370
龙岩市民政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