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民〔2025〕78号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市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下同)2024年度年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4年度年报工作情况
据统计,应参加2024年度年报的全市性社会组织394家,按时年报368家,占93.4%;未完成年报4家,占1.0%;未填写年报22家,占5.6% 。
(一)社会团体:应参加年报295家,按时年报278家,占94.2%;未完成年报3家,占1.0%;未填写年报14家,占4.8%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年报99家,按时年报90家,占90.9%;未完成年报1家,占1.0%;未填写年报8家,占8.1% 。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自觉履行年报义务。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全市性社会组织要增强法治意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市性社会组织在线报送的年报,将在“福建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示”栏目(http://112.54.44.39:8088/shzz_njgs/)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向本机关书面举报,本机关受理后将予以核实并作出处理。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报情况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业务指导监管、行业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监管、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支持拨款、开展业务合作时借鉴参考。
(三)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未年报、未完成年报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对不符合注销(撤销)情形的,本机关将视情节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年报情况表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年报情况表
龙岩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