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报送2022年度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2022年度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到期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具体名单详见闽财税〔2021〕7号、闽财税〔2021〕12号文件),并应当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第四条之规定。
二、报送方式和要求
县级社会组织将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市级社会组织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民政局、将所辖县(市、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各县(市、区)民政局严格对照《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第四条所列规定的条件,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级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报送内容和时间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
(二)经审计的2021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原件(如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含有专项信息报告内容的可直接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市民政局接收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材料报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邵靖媛,联系电话0597-2120097。邮寄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3号市民政局福利慈善和社会事务科。(寄出后请电话确认是否收到)
附件1:《2023年度-2025年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附件2:《2023年度-2025年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龙岩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