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评估:
1.2019年6月30日前在我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
2.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情形的。
(三)评估名额:
本次评估限定名额30家。
二、评估内容
根据《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龙民〔2020〕161号转发),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指引(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请登录“龙岩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社会组织”专栏下载。
三、评估方式
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申请参评的社会组织填写《龙岩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于2021年8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对报名社会组织进行审核并确认参评资格,先报先得,满额即不接受报名。
(二)自评。参评社会组织按类别对照评估评分表进行自评,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评估评分表(一式两份)报送市民政局;并按照评估材料目录,完成材料准备并装订成册,留待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时评审。
(三)实地考察。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参评社会组织的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作出初评结论。
(四)结果确定。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论,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有关要求
(一)参评社会组织要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完成自评,做好实地考察工作。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被发现与章程规定的宗旨严重背离的情形,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其初评成绩。
(三)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给予鼓励扶持的重要依据。
联 系 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李文瑶
联系电话:2215370、3225665,传真:2215146。
附件:龙岩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龙岩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龙岩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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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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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证号)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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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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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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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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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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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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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 (指导)单位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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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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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组 织 类 别 |
本组织类别: 注:类别请按如下分类填写代号(如:行业协会商会填写A); A:行业协会商会(包括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和经济促进会); B:学术性社会团体(包括学术和科研); C:专业性社会团体(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法律、宗教); D:联合性社会团体(包括职业从业者、联谊、公益慈善和其他未列明的社会组织); E: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里的慈善组织); F: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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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估的各项要求、规则和纪律; 二、认真完成本组织的自评,并积极配合评估小组的实地考察工作; 三、填报的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所提供的评估材料、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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