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规定》(龙政综〔2021〕7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性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24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完善劳模政策,推动更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2001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1〕综154号)已执行近20年,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的管理,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0〕16号)精神,由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对《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本着“荣誉表彰为主、经济待遇为辅”的原则,市总工会结合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关心关爱劳动模范的具体措施,参照上级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通知精神,在原《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起草了《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22个成员单位和市纪委监委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先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
三、主要内容
《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共十六条。
(一)市级劳动模范包括对象
由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人民政府1998年以来表彰的龙岩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市劳动模范)和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开拓创新,思想解放,创先争优,在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情况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三)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的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4.会议研究审核、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公示、表彰。
(四)市劳动模范表彰周期
每五年一次,集中表彰。
(五)市级劳动模范享受的优惠待遇
1.荣誉津贴待遇;
2.健康检查待遇;
3.疗(休)养待遇;
4.优先就业待遇;
5.困难帮扶待遇;
6住房优惠待遇;
7.优先就医待遇;
8.慰问待遇。
(六)市级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市级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上下结合的原则。
(七)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取消
凡经查实其主要事实是伪造的,或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的,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八)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承担(联系电话:2231509)。
(九)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龙岩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2001]综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