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龙岩于2016年启动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工作,2020年2月,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秘书处公示,确定龙岩地质公园为2020年全球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估验收的20个候选地之一。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建世界地质公园评估要求,《地质公园管理办法》是评估的必要条件。为确保龙岩地质公园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龙岩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龙岩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25条。
第一章为原则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共4条)
主要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为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保护、合理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二章为管理机构(第五条至第七条,共3条)
主要明确了地质公园实行统一管理,地质公园的议事协调机构为龙岩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为龙岩市林业局,建设与管理单位为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各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园区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为保护与管理(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共9条)
主要规定了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其范围界线按《龙岩地质公园规划》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碑石、标识和界标。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内的地质遗迹资源,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开发利用,并报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备案。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公园名称、徽标、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经批准进入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和各景区的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地质遗迹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为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共5条)
主要明确了地质公园的开发原则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明确了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龙岩地质公园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内的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并报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备案。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内进行中型及以上旅游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为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共2条)
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对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遭到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共2条)
明确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龙岩市林业局承担,以及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来源:龙岩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