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人社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通知。
通知明确了这些内容:
1.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等仍延续原有规定。
2.缓缴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重申:
缓缴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