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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15 1.7w 阅读 503 点赞
龙岩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龙岩市人社局 时间:2018-10-16 09:57

龙人社〔2018〕529 号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济事务局、财税金融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龙岩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龙岩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进一步帮扶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7〕243号)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8〕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

第四条  以下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列入就业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一)城乡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具体包括: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理)员,城市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治安协管(巡防)员、消防安全员、交通协管员、卫生监督员、市场管理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二)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城市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卫生保洁员、敬老院护理员、保绿员、保安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延伸至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助残服务,基层农业林业服务岗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和认定可列入就业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当年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总量,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并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比例,确保各项就业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象,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录用人员名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聘用人员上岗前,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应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协议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数,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补人员的,可按规定程序增补录用。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8〕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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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