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
政策通知公告

龙岩市民政局 中共龙岩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2/06 1.7w 阅读 454 点赞

各市级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省民政厅、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市民政局、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民政局                       中共龙岩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级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社会组织(以下社会组织均指市级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社会组织由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一)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机制。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统筹负责市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依托市体育局、人社局、工信局、文旅局、教育局、科技局、商务局、住建局、科协、社科联、工商联等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业务(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具体负责各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有行业党委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行业党委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无行业党委、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也可由属地党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坚持应建尽建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有形有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有关工作,落实“党建入章”,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二、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到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方法,凡是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完善社会组织变更程序。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签署申请书的,如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合理的未签署理由,视为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三、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一)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违规使用票据,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应当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规范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要坚持组织选派,明确他们的党建工作职责,并严格管理。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误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误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已配有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发放。差旅费参照《龙岩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市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干部,经原单位同意和市级行业(综合)党委选派,并向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书记的,可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从市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如已按月领取工作经费的,不再向社会组织另行领取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四、规范社会组织活动行为

  (一)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社会团体要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不得利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时,要合理设定收费标准,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二)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举办经济实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研究决定、表决通过。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社会组织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三)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行为。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

  五、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一)全面实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社会组织应按时在年报信息中如实完整填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制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党建等事项,重点披露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通过年报制度及时发现社会组织自身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突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点。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六、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一)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对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等,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二)强化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采取“教育、服务、处罚”并重的执法模式,有序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秩序,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坚决纠正和杜绝“空壳”社会组织出现。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随机抽查、行政约谈等监管。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清理整顿僵尸社会组织,严格依法开展撤销登记,引导长期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七、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和信用管理  

  (一)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断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组织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市场主体签订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依托“龙岩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二)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管、综合监管,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和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一)巩固脱钩改革成果,规范涉企收费和负责人管理。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实现各级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人社、价格、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分级负责,有效发挥监管作用。持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其负责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并探索推行会长(理事长)轮值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商会要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改革,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外交流方面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制定发布行业性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政府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等研究,在新兴产业以及各类新经济新业态中发挥引领作用,打造品牌行业协会商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