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
《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9〕3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老区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老区办:
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闽常综〔2018〕6号)关于对老区革命遗址进行维修、保护、利用的建议,在今后一定时期,将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革命老区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老区办
2019年11月12日
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革命老根据地。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一定时期内集中用于支持革命老区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突出重点。非文物革命遗址维修保护工作要按照需维修保护利用程度进行分类、按照受益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建立革命遗址项目库,合理规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影响较大、亟需保护的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项目。
(二)以奖代补,公开透明。按照隶属关系,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财政事权为地方,省级补助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对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鼓励地方按照规划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加强正向激励。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推进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状况显著改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教育功能充分发挥、红色基因有效传承。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老区办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老区办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老区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老区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老区办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老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以及组织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实施、公开、监督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革命老区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项目支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濒临消亡、亟待修缮的革命遗址进行抢救性修缮支出;
(二)对已损毁但具备一定修复条件的革命遗址进行抢救修复支出;
(三)非文物革命遗址场所陈列展示支出;
(四)其他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支出。
第七条 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对象应当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所有新民主主义革命遗址,这些遗址有的也称旧址、旧居、故居、史迹、遗存、胜迹等,主要包括: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等;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内容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以及能够反映革命时期党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各种遗迹;
(二)项目实施对象未被认定为革命文物;
(三)项目应当从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老区主管部门建立的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择;
(四)项目在上年度已完成修缮,或正在修缮但能够按照项目申请表中承诺的时间完成修缮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对项目成效明显的予以倾斜。
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参考因素如下:
(一)各地申报项目数,权重30%;
(二)申报项目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权重30%,具体分三档:
第一档(权重15%),包括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副省级以上)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
第二档(权重10%),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内容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第三档(权重5%),其他能够反映革命时期党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各种遗迹。
(三)各级对申报项目的财政支持比例,权重10%;
(四)绩效因素,权重30%,包括专项资金执行率(权重10%)、项目质量(权重10%)、项目完成率(权重10%),按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测算。
第九条 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设区市补助资金额度=某设区市申报项目数/∑各设区市申报项目数×30%+某设区市申报项目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得分/∑各设区市申报项目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得分×30%+某设区市各级对申报项目的财政支持比例/∑各设区市各级对申报项目的财政支持比例×10%+某设区市绩效因素得分/∑各设区市绩效因素得分×30%。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项目单位于上年度6月30日前向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补助项目申请表》,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调查论证,在政务网站公开申请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将项目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上年度8月15日前报送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部门。
(三)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福建省年度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补助项目计划表》(下称《计划表》)、绩效目标于上年度9月20日前报送省老区办,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如有逾期,省老区办不予受理。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由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存档。
(四)省老区办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计划表》进行审核,并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形成预算执行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并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以便省财政厅会同省老区办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省老区办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以便省财政厅会同省老区办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五)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及时确定奖补方案,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向省老区办报备(一式三份)。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执行中,原则上应按照原上报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六)县(市、区)老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经验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方可将全部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文件向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报备(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合理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时要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县(区)老区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审核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时要对项目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老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投入效益、任务完成情况等,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在年度执行结束后,各级老区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每年1月30日前,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联合上报至省老区办、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照“县(市、区)自查、设区市复查、省级抽查”的原则,由老区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申请的项目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拨付的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老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