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
政策通知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9/12/15 1.6w 阅读 43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 号)和《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 号)精神,落实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县(市、区)城乡低

  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42%确定。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新罗区 722 元,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 659 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 596 元。各地要做好提标后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保障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原则上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60%;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为:新罗区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 320 元/月,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 290 元/月,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 260 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增加而调整。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 120%提高至 185%,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 120%提高至 220%(详见附件)。

  三、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是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附件:2020 年龙岩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