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明确市级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监管等规定,明晰部门职责,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投资效益,强化绩效管理,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闽数字办〔2019〕12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起草了《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二十八条。其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
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制定原则。明确了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管理(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共6条)
主要明确了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应在实施招标前通过项目申报入库、编制可研暨初步设计方案、项目立项、项目评审、预算审核五个环节,并对五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申报材料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依托政务云部署,确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数据汇聚共享要求。原则上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政务APP,统一依托e龙岩APP开发个性化的政务服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和运维制度,严格控制系统集成、监理、安全测评及培训等费用。
第四章 验收管理(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共2条)
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验收牵头单位以及验收规范。
第五章 运维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共2条)
主要规定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共2条)
主要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安全“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共2条)
主要明确了市大数据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共4条)
主要明确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试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