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建立有效的维护更新机制,支撑政务业务协同,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和严格规范的政务数据管理制度,进一步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政务数据“聚、通、用”,为数字龙岩建设提供数据保障。
二、出台依据
本办法依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
主要明确了《办法》所称政务数据产生的来源、适用规则、数据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市大数据局负责对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和数据开发利用。
第二章 数据登记汇聚(第八条至第十条,共3条)
主要明确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标准规范,全面、准确编制本单位数据目录,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第三章 数据共享应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共5条)
主要明确了政务数据的共享原则、共享申请流程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数据开放开发(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
主要明确了数据开放开发的类型及条件,规范了申请的流程。
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共5条)
主要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建设和运维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定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共6条)
主要明确了市大数据局负责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共2条)
主要明确了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本办法试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