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资保证金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总包单位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四、《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含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石油化工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五、《实施办法》生效的时间?生效后原有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如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及各设区市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六、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制度如何实施?
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福建省人社厅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管理。
七、工资保证金按项目存储还是按企业存储?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
八、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储在何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
九、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存储工资保证金?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分别存储。
十、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如何规范设置?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设区市加“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十一、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何种条件?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十二、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具备何种条件?经办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履约)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十三、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何种条件?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过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四)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五)如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取得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
十四、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先决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属地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名单向省人社厅报备。属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布。
十五、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需重新备案。
十六、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的主要职责?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包单位和属地人社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支持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
经办银行在收到属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经办银行收到属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同时解除账户特殊标识和查封、冻结或划拨的限制。
十七、工资保证金如何实行差异化存储?
施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资导致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的,其金额无存储上限。
十八、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的归属?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十九、保函、保证保险的担保时间?
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证保险,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一般应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竣工)日期延后6个月。
二十、工资保证金如何使用?
施工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包单位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保证保险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证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十一、工程担保公司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特别规定?
工程担保公司在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前,应以现金形式在属地人社部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储标准不低于我省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最高缴存限额的2倍。工程担保公司存入的风险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担保公司履行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
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存储风险保证金数额的30倍。
风险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归工程担保公司所有。
二十二、施工总包单位何时应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施工总包单位按照确定后的金额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十三、工资保证金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上限为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上限为150万元;
(三)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上限为100万元。
例如:A公司中标项目合同额2亿元,计算标准为2亿元X1.5% =300万元;B公司中标项目合同额5000万元,计算标准为5000万元X3%=150万元,超过100万元存储上限,按照100万元存储。
二十四、何种工程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十五、施工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如何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在建工程的存储比例可按前款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且金额不超过合同额区间的存储上限。
例如:A公司在龙岩市范围内,先中标A项目合同额2亿元,计算标准为2亿元X1.5%=300万元;后中标B项目合同额8000万元,计算标准为8000万元X1.5%(2%下浮0.5%)=120万元;又中标C项目合同额5000万元,计算标准为5000万元X2.5%(3%下浮0.5%)=125万元,超过100万元存储上限,按照100万元存储。
二十六、工程担保公司不按照人社部门《支付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如何处理?
工程担保公司未能按照《支付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属地人社部门可以从其存储的风险保证金中支取所担保的资金用于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所支取的风险保证金,不超过其担保的额度。风险保证金被支取后,工程担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
二十七、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被使用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如何补足?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被使用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或与原保证保险相同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的新保证保险,或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或新保证保险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二十八、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的前提条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解除施工合同,施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
二十九、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特殊情况?
1.对经属地人社部门核实工程完工(竣工)或长期未动工、停工、烂尾时间超过3年及以上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人社部门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2.被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可提前全额返还该项目工资保证金。
三十、工资保证金的用途?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十一、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十二、施工总包单位未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如何处理?
属地人社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哪些情形下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会被责令退出福建省工资保证金业务范围?
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社部门予以不良记录,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我省工资保证金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一)收到《支付通知书》后,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证保险约定全额承担担保(保险)责任的;
(二)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三)未落实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的;
(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属地人社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支持通过信息化方式对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核验。)
(四)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工资保证金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的;
(五)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