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社指〔2022〕74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做好我市老区非文物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民政事业类省级补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闽财社指〔2022〕6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提前下达2023年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200万元(详见附件1),列2023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299项“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科目。请按照《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9〕20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现将有关预算绩效目标随文下达,请参照2023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2)和补助你县(市、区)资金额度,做好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3年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分配表
2.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