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慈善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2019年度第二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名单及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填报材料的慈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按规定按时完成慈善组织年报;
4.财务支出和管理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
申请当年新成立慈善组织只需符合条件1和2。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将所辖县、区填报材料(见附件)收集汇总后报到省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省级慈善组织直接报送到省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汇总填报材料须加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公章;省级慈善组织填报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2019年度第二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7日, 2020年度第一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4日。
三、注意事项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慈善组织的重大权益,各级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加强审核,并按时报送。
2.省厅慈善事业促进处不接收县(区)直接报送材料。
3.填报时注意区分类别和年度。
联系人:江泽;联系电话:0591-87523570 手机133****9582;邮寄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传真:0591-87661353。
附件:《申请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填报表》、《申请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填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