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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文件解读

2020/07/31 1.1w 阅读 253 点赞
《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文件解读
来源: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8-01 10:54

  一、出台背景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1〕22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从发布至今已实施8年,部分内容已不符合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国家、省有关条例和规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文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3.《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出台过程

  1.2019年9月29日,市政府黄庆辉副市长召集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征收中心、新罗区政府和区征收中心等单位研究部署《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及本《规定》起草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结合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对《暂行规定》逐条梳理并明确修订意见。

  2.2019年10月22日,在市住建局对《暂行规定》初步修订的基础上,市政府黄庆辉副市长召集市、区相关单位专题讨论修改,形成《规定》(初稿)。

  3.2020年4月7日,市政府黄庆辉副市长再次召集市、区相关单位对本《规定》(初稿)优化讨论,形成《规定》(讨论稿)。会后,市住建局就《规定》(讨论稿)向市人大、市政协专题汇报。

  4.2020年4月24日,市政府黄庆辉副市长组织市、区相关单位、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召开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交流会议,充分征询了他们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定》(送审稿)。

  5.2020年5月19日-5月21日,市住建局向新罗区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6. 2020年6月8日-6月19日,市住建局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修改意见。

  7.期间,龙岩市司法局多次专题研究并出具规范性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规定》(送审稿)。

  8.2020年6月29日,市住建局就《规定》(送审稿)再次向新罗区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9.2020年7月1日,市政府黄庆辉副市长组织市、区相关单位就《规定》(送审稿)研究论证,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稿。

  10.2020年7月7日,《规定》通过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四、主要内容及目的

  1.《规定》分为总则、房屋征收管理、征收评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奖励政策和附则共六个章节,合计三十六条具体规定。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确定了以新罗区政府为主体,市、区各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司其责,配合新罗区政府做好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制。

  2. 《规定》明确了超出合法产权面积外的安置面积选房办法,坚持先签约先腾房先选房、就近靠档选房、按需选房的原则,通过严格控制不合理超面积选房,堵住了部分被征收人以此获取不正当收益的漏洞,避免了因不合理超面积选房导致通过较少合法产权面积置换更多的安置房面积,造成安置房越建越多、建设周期越来越长的情况;也达到了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临时周转过渡费和减轻城建资金负担,推动城建项目建设,实现城市经济良性循环的目的。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起草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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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