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不断加快,管道燃气用量和燃气管道总量快速增长。到2022年年底,全市有管道燃气企业13家,建成并投入使用LNG气化站14座,西气东输门站2座,高、中、低压管道总长约2500公里,日均消耗天然气约35万立方。全市已安装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30万户,已开通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约20万户,已开通天然气工商业用户约1638户。2022年下半年,我市中心城区先后发生多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件,影响周边居民和商户正常用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开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要求制定一部管道燃气设施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大燃气管道保护力度,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因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
1. 《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7. 《物业管理条例》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1.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建〔2009〕城77号)
1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22〕1号)
13. 《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管等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管道燃气使用管道燃气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龙岩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共36条,涵盖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和各方管理的安全责任以及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有关活动和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1.燃气管道设施的部门监管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保护机制。市、县(市、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燃气管道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对燃气管道设施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一是明确燃气管道工程的规划许可、设计、施工、竣工等事项的要求;二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的管道燃气设施应纳入小区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验收的具体要求,明确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图应符合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要求;三是明确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人员资格的相关要求。
3.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围绕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明确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在保护范围内可实施的行为;二是明确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禁止行为和相关单位、个人的禁止行为;三是明确了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四是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查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任和做法,施工过程保护燃气管道的要求;五是规范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抢险要求。
4.燃气管道终端设施的安全管理。对保障管道燃气终端设施安全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同时明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安全用气的相关责任。
5.燃气管道设施的占压处理。明确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及乡镇人民政府等“两违”治理部门依法依规拆除。
6.其他影响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要协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对发现占压、损毁燃气管道设施或其他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而言,要对破坏、盗窃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要求和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或者阻碍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要求。
六、联系方式
市住建局:0597-3390003